| 2009-06-30 00:00:00 从明日起,已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无需另外缴费,除可享受原有每年封顶线为5万元的住院医疗待遇外,还可增加每年100元以内的门诊医疗待遇。 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和物价局日前联合制定《关于印发肇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该政策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实施进程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确保从2010年7月1日起在全体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中实施,届时覆盖率将达100%。 据悉,参保人在指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符合《肇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及使用《药品目录》内注射药品的注射费、材料费,在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基层医院等一级及以下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报销50%费用;在二级以上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报销30%。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 我市去年城镇居民住院率约为3%,人均门诊就诊率为每年3―4次,这意味着《通知》实施后,居民医保受益面将由原来3%左右需住院的居民扩大至全体居民。 |